省高院判决:户籍迁出后还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adminadmin 婚庆榜单 2023-12-29 133 0

陈某1申请再审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以户为单位的主体,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申请人也是宅基地的同有人之一。且根据西街村的习俗,父亲未立遗嘱宅基地使用权由户籍在农村的儿子继续享有,父亲立遗嘱按照遗嘱执行;2.本案遗嘱属公证遗嘱,公证机关必然审查遗嘱的内容,根据现有证据,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使用权人均是父亲,而非陈某2,所以立遗嘱人陈强国有权处分宅基地的收益;3.遗嘱的核心内容是宅基地如遇拆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平分宅基地的收益。申请人的诉请是基于宅基地被征用而继承一半收益,不是宅基地的使用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农民的宅基地是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享有对宅基地收益的继承权和收益分配权;5.被申请人2001年将申请人房屋非法拆迁,村干部和申请人父亲、大哥已调解说定一半房屋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依法提供了见证人的证人证言,被申请人提供的村委会的证明内容不真实,请依法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七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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